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4445号
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港区海阳路25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027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军,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市海港区。
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都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日提出对被告都军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都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