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4454号 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港区海阳路25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027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3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海港区。 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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