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4442号 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住***市海港区。 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