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4442号
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住***市海港区。
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