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秦皇岛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302民初7589号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黎明监狱。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女,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取暖费28502.5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的热用户,被告所有的位于新闻北里XXXXXX号房屋的供热服务由原告负责提供。因被告方所在的小区供热方式为集中供热,依据秦价工字[2003]313号《秦皇岛市物价局秦皇岛市公用事业局关于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集中供热的取暖费单价为6.8元/平方米·月,被告方取暖面积为76.21平方米,取暖期为5个月,故每年取暖费为2591.14元;被告2010-2011、2011-2012、2012-2013、2013-2014、2014-2015、2015-2016、2016-2017、2017-2018、2018-2019、2019-2020、2020-2021共计十一个年度的取暖费共计28502.54元尚未缴纳。经我公司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北里××号房屋的采暖面积为76.21平方米。原告按期于2010年11月-2021年4月共11个年度为上述房屋提供供热服务。根据秦皇岛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每年按6.80元/平方米·月向被告收取热费,上述11个年度被告的取暖费共计28502.54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缴纳该笔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供热合同,但原告按期为被告名下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北里××号房屋供热,被告享有原告供热服务,双方供热关系成立,供热行为有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供热费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月至2021年4月的采暖费28502.5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