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泰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赵佃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03民初1110号
原告:青岛泰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丰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70286615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河,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丛,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泰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泰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案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泰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泰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