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3013号
原告:**,女,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代理人:郭辉,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青岛泰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原告**与被告***、青岛泰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泰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永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