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4执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叶店村前街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25500031XJ。 法定代表人:**皓。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04诉前调确75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162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等账户内无存款或有小额存款,已冻结相关账户,暂无执行价值。在查询系统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企业有财产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3年2月27日,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1626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等。 因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及拒不履行,本院对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院已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说明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娄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