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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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4执2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叶店村前街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25500031XJ。
法定代表人:**皓。
被执行人:**皓,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04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皓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向本院提供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已查证属实。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皓的财产情况,同时已调查被执行人**皓的下落和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皓在相关银行等账户内无存款或有少量存款,已冻结相关账户,后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0元。在证券查询系统中发现被执行人**皓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账户并持有相关股票,已办理冻结措施(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后已予以强制出售,最终得款241552.92元。被执行人**皓在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已在关联案件中办理冻结措施(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因被执行人未申报公司经营资料,暂无法处置。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在徐州凯旸置业有限公司、邳州垠壹置业有限公司有尚未结算的往来款,已向上述公司发送停止支付的通知,因双方存在纠纷,相关往来款截止目前尚不符合支付条件,故暂无法执行。在查询系统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皓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截止2022年10月27日,本院已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存款1万元以及被执行人**皓名下的财产241552.92元,其中用于执行被执行人**皓的罚款1000元,支付本案民事案件受理费7035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及关联案件(2022)浙0304执2351号民事案件受理费5012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3620元、(2022)浙0304执2352号民事案件受理费7062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3084元,余款221801.92元作为执行款交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受偿,本案剩余债务本息尚未清偿,另亦未缴纳本案执行费等。
因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皓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皓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皓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院已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说明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皓名下已处置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暂无法处置,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皓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娄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