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10649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金属构件厂,住所地金华市旅游经济区罗店镇长岭村长源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叶店村前街西路**(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皓。
被告:***,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金属构件厂与被告浙江尚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现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金属构件厂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金属构件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金属构件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