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芝水电设备(杭州)有限公司

杭州惠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芝水电设备(杭州)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桐民初字第277号
原告:杭州惠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芝水电设备(杭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广田达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惠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芝水电设备(杭州)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惠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