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19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易通特种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组织机构代码:MA2AETN79。
法定代表人陈保才。
被执行人上海朋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宝兴路**名义**构代码:667797281。
法定代表人陈池明。
本院在执行浙江易通特种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朋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0)浙0206执1917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做和解长期履行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6民初7009号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得胜
审 判 员 薛天向
审 判 员 赵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 周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