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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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8150号
原告:瑞安市先锋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垟村人民路(东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易通特种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9-16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安市先锋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易通特种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瑞安市先锋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完毕为由于2021年7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先锋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先锋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3元,减半收取2066.5元,由原告瑞安市先锋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