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航创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航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绿城天台山莲花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3808号 原告:浙江航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9720676X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环丁路1428号1幢801室-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绿城天台山莲花度假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5803774954,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村。 法定代表人:陆洋。 原告浙江航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绿城天台山莲花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航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产生的新事实为由,自愿要求撤回本案诉讼,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航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浙江航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优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洪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