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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1民初2208号

 

原告:徐友权,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萍,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远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多元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郭炎,职务不明。

原告徐友权诉被告绍兴市远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徐友权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友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邝亚辉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鲁纳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