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3执3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281-1号至281-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成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曹家洋村2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3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198711.40元及相应利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经营地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嵊州市××××期因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不能正常交付,本院已查封全部未售房产,待验收通过再行处理。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浙D×××××号车辆本院已拍卖,因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不提出破产申请,拍卖款项支付给首封案件[(2019)浙0683执3778号],公司名下另一车辆浙D×××××已查封但尚未扣押,暂不能处理。目前被执行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0年4月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
鉴于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本院通过《终结本次执行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3执34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