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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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30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281-1号至281-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周如方。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执行人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3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00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00000自2017年4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支付借款本金512000元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的利息;支付借款本金510000元自2018年6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执行费8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通过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除目前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目前登记于×××公司名下的位于××市××区××路××号××号楼××层××号不动产外未能查到其他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因疫情防控一级响应需要,无法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暂不对该不动产启动司法处置程序。截至2021年12月21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30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钱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楼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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