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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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18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28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袁秋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曹家洋209号。




法定代表人:何亚富。




申请执行人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6民终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603489.36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工程造价鉴定费24231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嵊州市曹家洋村的东方豪庭项目的房产本院已在逐步拍卖,待全部处置完毕再行分配。目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有价证券、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2月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亚富限制高消费、对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案对何亚富限制出境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18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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