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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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2352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莲花路北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69191945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281-1号至281-8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04524515H。
法定代表人:周如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于洋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