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欣宏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3民初6371号 原告: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281-1号至281-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周如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欣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富民街54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男,1977年7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欣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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