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1666号 原告:***,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石樟辉,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04524515H),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281-1号至281-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周如方。 原告***与被告石樟辉、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丁**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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