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2民初8362号
原告:台州某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富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台州富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富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富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2元,减半收3556元,由台州富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