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栖梧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5财保15号
申请人:福建省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蚶山北街39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347D4139。
法定代表人:林文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碧霞,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栖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栖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05B24341379T。
法定代表人:吴秋菊。
申请人福建省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栖梧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栖梧村民委员会在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庄支行开设的账号为9040××××0189的银行存款899175元,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栖梧村民委员会在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庄支行开设的账号为9040××××0189的银行存款899175元,上述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理赔或设定他项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省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丽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凤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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