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881民初499号
原告:罗某,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某,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福建省永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罗某与被告蓝某、福建省永春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罗某于202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罗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