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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蓝某;福建省永春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881民初499号 原告:罗某,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某,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福建省永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罗某与被告蓝某、福建省永春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罗某于202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罗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