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81民初1340号
原告湖北容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2019年5月23日,原告湖北容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容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24元,减半收取2812元,由原告湖北容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向晶鑫
人民陪审员 潘相云
人民陪审员 舒 英
书 记 员 谢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