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626执恢317号
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邹商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海雁建设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车城建设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海源建安有限公司、十堰市东源贸易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守亮
书记员  王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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