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03执恢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白浪开发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心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张民一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依约定月利率2%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68.5元、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2022年1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查询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经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
2、2022年1月7日,本院向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街××路××号××幢××号(产权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3××9号)房屋,本院已于2020年7月30日办理查封登记,因上述房屋本院为轮候查封,故暂不能处置。
3、2022年5月9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22年5月12日,本院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将被执行人***在其公司保险合同上的现金价值提取至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退保。另本院向淅川县荆紫关镇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病逝。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 判 长 吴公海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杨晓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柯 达
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