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3执恢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贾国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心前,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心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3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370元、保全费221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3083元。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心前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2020年11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2、2020年11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心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心前未实际履行。
3、2020年11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心前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心前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4、2020年12月23日,本院向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心前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街××路××号××幢××房屋(产权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3×**)、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街××路××号××幢××房屋((产权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3×**,因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故本案不能处置。
6、2020年12月28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心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21年1月12日,本院前往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李心前持有的十堰市东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份额及收益,限额580090元。冻结期限三年。
8、2020年12月18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心前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心前银行存款1560.68元,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心前名下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心前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心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公海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杨晓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