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恢5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河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47683217E。
法定代表人:贾国林,总经理。
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邹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款4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德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