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恢5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
居民,住邹平市,公民身份号码
×××0715。
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
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河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00747683217E。
法定代表人:贾国林,总经理。
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邹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
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
司存款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德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鑫磊
0ef189c079eb2105017a98791f2a4bf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