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03执恢2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十堰市白浪开发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十堰市车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心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胜有,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地,汉族,十堰市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胜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张民一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一、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58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8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依约定月利率2%计算)。二、被执行人李胜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668.5元,保全费820元,支付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胜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xxx号(产权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房屋二套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喻 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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