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03执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涂年华,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申请执行人涂年华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涂年华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涂年华借款20万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370元、保全费2210、公告费560元、执行费303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涂年华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2、2018年2月8日,本院向银行、证券部门、车辆、工商总局等部门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前无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
3、2018年4月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区车城街办车城××1-1-1(产权证号:30××59)房屋一套、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产权证号:30××59)房屋一套。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现在暂时无法处置上述两套房屋。
4、2018年3月29日,本院向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前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18年3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18年7月3日,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部门、车辆、工商总局等部门发起第二次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前无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
7、2018年7月27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房屋,现场调查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该房屋门前未悬挂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牌匾,敲门无人应答。
8、2018年7月30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十堰市张湾区高家湾居委会,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基本情况,经询问居委会工作人员,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涂年华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2018年7月31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涂年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鑫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