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甬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黄宝莉、管灵敏等与宁波丽甬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林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5民初3366号
原告:***,女,193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原告:管灵敏,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原告:管敏法,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原告:***,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原告:管敏龙,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原告:管敏富,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丽甬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07923153XR)。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都路159号27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原告黄宝莉、管灵敏、管敏法、管**、管敏龙、管敏富与被告宁波丽甬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林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黄宝莉、管灵敏、管敏法、管**、管敏龙、管敏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宝莉、管灵敏、管敏法、管**、管敏龙、管敏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管灵敏、管敏法、管**、管敏龙、管敏富负担。
审判员*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