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91民初207号
原告:***,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衢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2元,减半收取计20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