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3916号
原告:***,男,194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第三人:浙江森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浬浦镇兼溪村39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浙江森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