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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3916号

原告:***,男,194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第三人:浙江森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浬浦镇兼溪村39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浙江森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