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枝江市安福寺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83执19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3月1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枝江市安福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之字溪大道。
法定代表从:***,镇长。
被执行人:枝江金润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枝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枝江市安福寺镇人民政府、枝江金润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枝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05民终3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53465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许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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