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民终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柳桥,四川经和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资中县公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丽,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存斌,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枝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郑红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芍滟,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相钧,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存斌、枝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5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枝江路桥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以及***完成的工程量及所对应的劳务费等方面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5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15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15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利 芬

审 判 员 王  侯

审 判 员 李  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荔 杨 博

书 记 员 周杨静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