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民终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柳桥,四川经和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资中县公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丽,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存斌,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枝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郑红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芍滟,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相钧,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存斌、枝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5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枝江路桥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以及***完成的工程量及所对应的劳务费等方面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5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15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15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利 芬
审 判 员 王 侯
审 判 员 李 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荔 杨 博
书 记 员 周杨静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