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枝江路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591知民初1042号 原告:***,女,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枝江路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枝江路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