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美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04民初7099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任永建,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浮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骆志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绿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242弄18号。
法定代表人:应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卫军诉被告***、***、任永建、台州市路桥区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绿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卫军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