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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台州市路桥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崇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台州市路桥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242弄18号。
法定代表人任永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台州市路桥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进一步审查发现,因被告***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4)港行初字第00097号行政判决书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人社工判字(2013)B第135号工伤申请判定书目前尚未生效。因此,原告***是否属于工伤尚不确定,原告缺少提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起诉证据。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礼
代理审判员*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