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运建设有限公司

***与恒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温州恒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民辖终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温州恒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62号二楼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上诉人恒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8民初1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温州市鹿城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款,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