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运建设有限公司

恒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温州恒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成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8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恒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温州恒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62号二楼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一审第三人:***,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再审申请人恒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3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恒运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章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