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3民初3161号
原告:台州恒诚节能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72586024W),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永丰镇石佛洋村。
法定代表人:彭军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宰正,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梅,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83014),住浙江省临海市巾山东路巾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建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启,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飞,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38428679T),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天台山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许港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锦岳,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恒诚节能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台州恒诚节能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恒诚节能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6元,由原告台州恒诚节能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喜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丁许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