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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3民初1581号
原告: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83014),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巾山东路巾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建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飞,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启,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3848679T),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天台山西路50号。
诉讼代表人: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系被告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胡才厅。
被告:许港秀,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碧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邵斌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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