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23破3号
申请人: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38428679T),住所地天台县天台山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2018年7月9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根据马显波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2019年6月2日,申请人以其在业内信誉较好,且具有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也有投资人意向出资收购股权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重整。
本院查明,申请人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本案债务人,***系债务人的股东,占股90%。两申请人陈述陷入目前的债务危机是因为债务人在资产、债权债务关系、资金调度等方面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本院认为,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故两申请人符合重整的申请主体。同时申请人的重整理由也符合相关规定,有重整成功可能,故对申请人的重整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德宇
审 判 员 忻鹏宇
审 判 员 王其委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齐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