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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恒诚节能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2民初614号之一
原告:台州恒诚节能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永丰镇石佛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72586024W。
法定代表人:彭军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宰正,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梅,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巾山东路巾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83014。
法定代表人:王建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启,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天台山西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38428679T。
法定代表人:许港秀,总经理。
管理人: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
原告台州恒诚节能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台州恒诚节能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6110元。事实和理由:浙江伟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变更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3月19日,被告以浙江伟星建设有限公司天台保障房三期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订了购销合同书,双方对产品的型号规格、单价、发货人及收货人进行了约定。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了产品,并于2016年4月3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计86110元,被告代表及收货人在材料结算单上签字予以确认。此后,原告多次催讨上述欠款未果。审理过程中,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指定由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跟其有关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天台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由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依法应由天台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台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请寄临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周金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金颖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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