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3民初538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东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德将,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浩东,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水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100047258135X0。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

第三人:浙江瑞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38428679T。

法定代表人:邬顺超。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浙江瑞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优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雅芸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