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3民初538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东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德将,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浩东,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水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100047258135X0。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
第三人:浙江瑞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38428679T。
法定代表人:邬顺超。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浙江瑞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优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雅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