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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金泰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4民初4980号
原告绍兴金泰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金泰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计8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剑波
书记员  谢宛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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