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3民初269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住天台县。
原告:***,女,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住天台县。
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31日出生,住天台县。
原告:许雅秀,女,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天台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兴潮,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38428679T,住所地天台县天台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邬顺超。
诉讼代表人:胡才厅。
原告***、***、***、许雅秀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许雅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雅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德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齐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