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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3民初3235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38428679T,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天台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邬顺超。

诉讼代表人:胡才厅。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齐璐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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