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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腾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1民初1187号 原告:台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楚门镇中山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龙溪镇小山外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天台山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腾阀门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台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台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黄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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